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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前应下达盖有物价部门印章的《检查通知书》。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,执行人员应不少于两人,并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。
二、价格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、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等权利。
三、行政处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。适用简易程序的,应填写《当场处罚决定书》;适用一般程序的,应制作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四、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、吊销收费许可证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当向当事人发出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,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。
五、当事人对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六、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进行申辩而加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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